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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与罚

2025-12-1214 下载
/cn/DetailsPDF/1072/11b46d07be14ba61
11b46d07be14ba61
01.概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拒执罪”),即《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修订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而在此之前,刑期的上限为三年。

02.构成拒执罪的若干要素


1、特定的文书

拒执罪中的文书形式,限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未限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对于判决书而言,一般都具有执行内容,或者涉及钱,或者涉及行为,其“具体生效时间”一般也不存在问题。


对于裁定书,实践中主要存在于民事案件中,除了涉及执行内容的裁定,如裁定进行先予执行、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决书、执行民事调解书、进行财产保全,另外就是与程序相关的裁定,如不予立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这种仅仅涉及程序问题的裁定,不属于拒执罪中的文书。


虽然民事调解书在实践中普遍大量存在,且与判决书一样由人民法院出具,但民事调解书不能直接作为拒执罪中的文书,被告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的,原告需要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决定强制执行立案的时候,有时候不会出具额外的执行裁定书,更多时候仅仅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特定行为

相关解释对拒执行为列举较多,归纳下来包括如下行为:


a. 恶意损害、处分财产(以及财产权益),恶意增加财产权益实现的障碍,恶意增加自身的债务负担,以及其他降低履行能力的行为;(例如,毁损车辆、低价转让房屋、恶意延长自身债权的履行期限、离婚中承担全部债务)


b. 通过对证据、证人实施不当的行为,妨害法院查明财产情况;(例如,让代持房屋的人声称房屋不是被执行人的)


c.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例如,利用他人名义预订高级酒店)


d.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物;(例如,判决要求交付存有特定资料的电脑)


e. 不按要求履行人身权益等特定义务;(例如,拒不赔礼道歉)


f.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的;(例如,违反禁令接触特定人员)


g.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例如,要求执行人员不及时进行续行冻结)


h. 对执行人员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或仅仅消极对抗的;(例如,将执行人员推出执行场所)


i. 执行人员的工具、材料实施毁损、抢夺的;(例如,摔坏执行人员的执法记录仪)


j.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例如,通过诉讼确认虚假的抵押)


k.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例如,纠集大量人员冲入执行财产所在场所)


l. 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暴力攻击;(例如,对执行人员拳脚相加)


以上仅仅是列举的部分情况,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同样可以被定性为拒执行为。


3、特定的主体

拒执罪的主体包括文书中的被告方,即直接的义务人,还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人、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人,以及协助执行的相关方,如配合划转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


除了自然人以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拒执罪,在单位成立拒执罪的情况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老板、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人等。


4、特定的时间点

拒执行为发生的时间符合规定,才能构成拒执罪。


按照原有规定,拒执行为需要发生在文书生效之后,而按照现有规定,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为拒执罪中的拒执行为。


虽然相关规定并未明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前的行为,也可能认定为拒执罪中的拒执行为。


5、特定的结果

注:具体的情节描述可参见相关解释。


第一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一,人民法院应当穷尽执行措施,其二,单纯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一般不认为导致无法执行,其三,数额并非绝对化,并非主要因素。


第二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主要从执行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结果的判断,实践中相对较少。


第三类,“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司法解释的描述较为明确。


第四类,“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司法解释的描述较为明确,但仍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类,“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的描述较为明确,但仍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或对上述拒执行为进行协助的,按照上述对应的行为处理。

03.其他


1、涉案财物的处理

拒执行为的发生,可能涉及财物的转移,此时若能够直接确定案外人取得财物时存在恶意,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可能直接通过刑事追缴的方式取回,否则,只能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定罪程序的启动

刑事案件包含公诉及自诉两种形式。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一般倾向于通过执行法院直接移送法院所在地公安,启动拒执罪的公诉程序。若公安能够直接立案,一般通过执行法院直接获取被执行人拒执的相关材料。在相关材料已经能够证明构成拒执罪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和解就变得极其重要。


然而,也有很大一部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只能自行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程序。此时,申请执行人是调查取证的责任人。在特定情形中,若执行法院没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及时进行罚款、拘留,可能会影响拒执罪的认定。

04.结语

拒执罪的存在,一方面维护了法律文书的权威及正常的司法秩序,另一方面也对案件的执行结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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