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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视角透视《中小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制度突破、责任重构与维权新路径

2025-11-03128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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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缘起:为何此时出台“23条”



2025年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八大方面23项举措对发行、交易、退市、维权进行全链条重塑。这不是一次普通的“补丁式”立法,而是对2019年《证券法》大修、“2020年退市新规”“2021年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制度红利的集中兑现,更是对2024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措施”的直接回应。


从法律视角看,我国资本市场已形成“两亿个人投资者、七成交易量、九成账户持股市值低于50万元”的典型“散户型”结构。过往制度供给呈现“四多四少”:行政监管多,民事救济少;原则性规定多,可诉性规范少;尾部处罚多,前端介入少;单点文件多,体系性立法少。此次《意见》的最大价值,就在于把散落于不同位阶、不同环节、不同部门法中的投资者保护规则,按照“事前—事中—事后”逻辑进行体系化整合,首次形成了“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自律规则”三位一体的规范集群,为中小投资者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可诉利益”提供了完整请求权基础。



02
前端治理:发行定价与信息披露的“双轨”义务重塑



(一)发行定价:从“窗口指导”到“回溯问责”

《意见》第1条提出“建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事后回溯监管机制”,首次将券商研报纳入行政监管与民事赔偿的“双轨”问责体系。回溯期内若出现盈利预测重大偏差(>30%),监管部门可启动行政调查;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向研撰机构主张“专业意见侵权”赔偿。该机制实质上将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tion11的“专家责任”本土化,为我国证券市场“看门人”责任下沉打开诉讼通道。


(二)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与“可理解性”义务

《意见》要求交易所出台“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并首次将“简明、易懂”作为信息披露的法定标准,与《证券法》第84条“真实、准确、完整”并列,形成“四性”标准。未来一旦上市公司照搬模板导致“信息冗余或误导”,可能同时触发行政罚(《证券法》第197条)与民事赔偿(《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第4条)。律师在实务中可依据“可理解性”标准,主张“重大性”推定,降低举证难度。


(三)限售股解禁:对“绕道减持”说“不”

《意见》第3条提出“对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提高配售比例”,并与交易所《减持细则》联动,明确“任何协议转让、收益互换、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等,均需在预披露平台公示”。这意味着通过“代持+收益互换”规避限售的老路将被切断。律师提示:若投资者能证明大股东通过“隐蔽通道”提前转让,可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共同侵权”条款,将受让方与出让方列为连带被告,扩大可执行财产范围。



03
交易公平:融资融券、程序化交易与“算法歧视”的规制



(一)融资融券:强制“双录”与合同效力

《意见》第7条重申“证券公司不得为个别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并强制要求对两融合约、风险揭示进行“双录”(录音+录像)。若券商未履行“双录”义务,投资者可主张《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要求返还强制平仓导致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已有(2024)沪74民终1234号判决支持投资者部分胜诉,预计《意见》出台后将出现更多类似案例。


(二)程序化交易:算法备案与“过错推定”

《意见》第8条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向交易所报送源代码、交易策略及风控参数”。若因算法异常导致市场价格失真,投资者可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4条提起侵权诉讼,并由算法提供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律师在取证时,可申请法院向交易所调取“成交明细+报单日志”,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书证提出命令”,降低技术门槛。



04
机构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的“全流程留痕”与“举证倒置”



《意见》第10—12条对“卖者尽责”进行全流程细化:

1.售前:将投资者教育嵌入开户、下单、产品认购“三节点”,并强制弹窗“匹配度提示”;

2.售中:对高风险产品设置“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期间客户可“一键撤单”;

3.售后:建立“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平台,7日内先行答复,30日内处理完毕。


法律后果上,若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投资者可主张“举证倒置”——由机构证明其已充分揭示风险并确保产品匹配。2025年4月北京金融法院在“某券商代销雪球产品案”中首次适用该规则,判决券商赔偿投资者全部本金损失(约180万元),预计将成为类案裁判模板。



05
退市与赔偿:从“一退了之”到“先行赔付+现金选择权”



(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控股股东先行赔付

《意见》第19条创新提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应当引导控股股东设立赔付专项资金”。这与2020年“康美药业案”中“投服中心+破产重整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30亿元赔付基金的模式一脉相承,区别在于:

1.资金来源:从“自愿”变为“强制承诺”,控股股东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公告赔付方案;

2.赔付标准:统一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避免“价格歧义”;

3.异议解决:引入“仲裁+诉讼”双轨,投资者可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仲裁中心”快速裁决(3个月内结案),亦可直接起诉。


(二)自愿退市:现金选择权与“合理溢价”

《意见》第20条要求“自愿退市应提供现金选择权,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120%”。若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导致价格低于该标准,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法人格否认”及第21条“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提起直接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阻止退市程序。



06
维权通道:特别代表人诉讼的“2.0时代”与“律师—投服中心”协同机制



(一)启动门槛:从“50人”到“10人”

《意见》第22条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门槛由“50名投资者授权”降至“10名”,并允许“律师团队”作为征集主体。这意味着未来一旦出现虚假陈述,律师可通过“互联网+区块链”方式在线征集授权,迅速达到启动条件。


(二)诉讼费用:全垫资+败诉免责

投服中心承诺“诉讼费、鉴定费、专家辅助人费”全部垫付,若败诉投资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采取“风险代理”模式,约定赔偿金额10%—18%作为律师费,实现“零成本”维权。


(三)赔偿分配:区块链智能合约

深圳中院2025年9月首次在“美尚生态案”中引入“区块链智能合约”分配方案,赔偿款到账后T+0自动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杜绝“截留”“二次分配”风险。《意见》要求全国推广该模式,预计可将传统分配周期从6个月压缩至7个工作日。



07
域外比较:与美国、德国制度的差异与借鉴



1.美国:集团诉讼(ClassAction)采用“默示加入+胜酬制”,律师动力强,但存在“职业原告”泛滥。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将“明示授权”与“投服中心公益属性”结合,既防止滥诉,又保障效率。


2.德国:2005年《投资者示范诉讼法》(KapMuG)采用“先示范判决、后个案和解”,平均周期4—5年。我国通过“先行赔付+调解优先”将周期压缩至1—2年,显著降低时间成本。


3.差异启示:未来可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标准为实际损失1—3倍),与行政罚款“并行不悖”,进一步震慑违法者。



08
律师实务指引:如何用好“23条”打赢中小投资者维权仗



(一)证据固定“三板斧”

1.时间戳:使用“权利卫士”APP对交易记录、公告、研报进行区块链存证;

2.电子对账单:向中国结算申请“逐笔交割单”,证明交易因果关系;

3.专家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损失核定报告”,法院采信率超90%。


(二)被告选择“金字塔”

1.第一层: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第二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第三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若限售期内违规减持)。

通过“层层加码”扩大责任财产范围,提高实际赔付率。


(三)诉讼策略“组合拳”

1.先行政:向证监会举报,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前置证据;

2.后民事:在行政处罚复议期满(60日)后提起民事诉讼,避免“中止审理”;

3.再调解:利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快速调解,平均2个月拿到赔偿款,调解不成立即转诉讼,无缝衔接。



09
结语:让“23条”长出牙齿,还需配套立法与司法迭代



《意见》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虽在行政监管层面极具刚性,但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仍需更高位阶立法呼应。下一步值得关注的立法节点包括:

1.《证券法》第三次修订:拟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将先行赔付、强制调解、惩罚性赔偿入法;


2.《刑法修正案(十三)》: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刑期由10年提高至15年,与“集资诈骗罪”同档;


3.最高法《证券纠纷司法解释(三)》:明确“虚假信息重大性”推定标准,降低投资者举证负担。


只有当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责任形成“立体火力网”,《意见》的23条才能真正长出牙齿,让2亿中小投资者从“市场弱势群体”转变为“受到公平对待的市场主体”。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一个巨大的蓝海:谁能率先吃透“23条”技术细节,谁就能在证券维权、合规顾问、行政处罚听证、刑事辩护四大赛道占据先机。未来十年,资本市场律师的业务边界将不再局限于“打官司”,而是贯穿“合规—交易—争议解决—风险处置”全生命周期。谁能帮助客户把风险化解在“零诉讼”阶段,谁就将站上行业价值链的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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