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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驾驶证被注销时,商业三者险是否一律拒赔?

2025-09-018 下载
/cn/DetailsPDF/1072/53009acd3c67319d
53009acd3c67319d
01
案件事实

驾驶证超期却未及时更换,如果这期间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并不罕见,笔者最近就承办了两起驾驶证超期被注销的案件,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上海市的两份判决书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


在朱某诉盛某、保险公司案中,2023年9月29日7时,被告盛某驾驶车牌皖K123456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原告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与盛某负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皖K123456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有效期覆盖事故当日。原告诉至法院,索赔总额159,669.15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事故时,盛某驾驶证已过期注销(注销状态持续至起诉日),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属于免责情形,拒赔商业险。


在许某诉毛某、某保险公司案中,2025年2月12日,毛某驾驶车牌沪A123456小型客车追尾碰撞案外人驾驶的原告许某名下车辆(沪A78910等三车),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全责,其他当事人无责。事故车辆沪A123456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有效期覆盖事故当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车辆维修费42,500元+律师费、诉讼费。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商业三者险,因毛某的驾驶证超期1年未换证已被注销(注销状态持续至事故日),交警支队认定毛某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毛某于事故后2周内补换新证,新证有效期追溯覆盖事故日。


02
裁判要旨

在朱某诉盛某、保险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因事故发生时被告盛维良驾驶证处于过期状态,截止起诉日已注销,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付,从而采纳了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在许某诉毛某、某保险公司案中,法院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过期被注销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驾驶证已过有效期超过一年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首先,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毛某的驾驶证逾期并无因果关系;驾驶证的逾期并不必然影响持证人的驾驶能力,也不必然意味着持证人失去驾驶资格,亦未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不应等同于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可知,被注销可恢复情形是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可以恢复资格并换领新证;被注销情形是重新申请并重新考试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超期未参与年检,不超过一年的,应当属于持过期证件驾驶,因上述原因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属于注销可恢复情形,均不属于无证驾驶。


最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系公安部门为管理所需在部门规章中的相应规定,逾期未换领新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只是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办审验手续后,即能补发新证,因此不等同于无证、酒后等法律所禁止驾驶车辆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毛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届有效期,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后已正常换领新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期前后连续,并无中断,已覆盖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是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证逾期效力的追认。综上,驾驶证逾期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被告保险公司以毛某在涉案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并被注销为由,主张毛某属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拒赔理由难以成立。



03
法律分析

经笔者进一步检索,驾驶证注销情形下保险公司能免赔有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情形。


(一)肯定说

肯定说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认为驾驶证被注销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表述应当理解为除了尚未考取驾驶证的典型无证驾驶情形外,还涵盖了所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


另一种思路是认为驾驶证被注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余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否定说

1.保险合同约定视角

首先从保险条款着手,通常情形下保险条款会直接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可见,保险条款规定了注销情形,但该约定并未明确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在上述免责范围内,也未明确驾驶证被注销是否包括注销可恢复状态,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注销可恢复”不属于上述约定的“注销”。所谓注销可恢复,是指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且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即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而“注销”则是指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且不可恢复,驾驶人需重新报名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可见,“注销”的危险程度远大于“注销可恢复”。此外,当法官遇到像许某诉毛某、某保险公司案一样事故发生时驾驶证注销可恢复,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换领新证,且驾驶证有效期覆盖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时的情形,通常会认可事发时有证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


其次,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危险程度分析,保险公司将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列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上述情况都将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而驾驶证过期未及时申领并不会和上述情形一样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此外,条款设立的免责事由必须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数个典型案例,在某保险公司与甲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从免责条款设置的立法目的来看,免责事由必须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免责。这种因果关系追求的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遵循近因原则,排除非必要因素的干扰,避免因果关系扩大化。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责任。如免责条款所列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据此免责。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未导致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保险人不能据此免责。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处于何种状态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则会进一步说明驾驶资格状态并未在实质上增加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风险。但也存在法院认可驾驶证过期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在某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已在被明确提示从2019年起每年9月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驾驶证而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导致被告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的身体条件不明,增加道路通行安全风险,属于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的禁止驾驶的情形,被告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由于被告未严格遵守规定,在其禁止驾驶机动车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其不严格遵守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法律法规规定视角

首先,驾驶证不等同于驾驶资格。驾驶证是证明公民具有驾驶资格的证件,不能把驾驶证与驾驶资格两者概念混同,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驾驶资格被取消,驾驶证是形式要件,而驾驶资格是实质要件。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这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在取得驾驶证到被注销前,不应属于无证驾驶。


其次,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并非完全等同于没有驾驶资格。它与无证驾驶有着本质区别。而注销可恢复状态下的驾驶人,曾经合法取得过驾驶证,只是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导致驾驶证进入一种特殊状态,并且法律为其提供了恢复驾驶资格的途径。但也有持肯定说的法院认为,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未确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


最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系公安部为管理所需在部门规章中的相应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逾期未换领新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只是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办审验手续后,才能补发新证,不等同于无证、酒后等法律所禁止驾驶车辆的行为。在笔者检索的案件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换领新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期已覆盖至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法院通常都会认为不属于无证驾驶从而否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


综上所述,驾驶证有效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监管手段,过期后驾车绝非 “小事”,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可能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作为驾驶员请务必牢记驾驶证有效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确保驾驶资格合法有效。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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