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公共空间日益复杂化,因地面湿滑、台阶落差、设施老化等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频发。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考验司法对风险社会治理的回应能力。本文选取四起具有代表性的民事判决,通过梳理案件细节、法院说理与责任划分,试图呈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逻辑与价值导向。
案例一:某知名甜品店摔伤案
2019年7月,一名女性顾客在上海市中心一家高端甜品店消费后离店时,于门口台阶处踩空摔倒,导致左足骨折。该台阶与地面颜色、材质一致,仅通过顶部射灯投射“注意台阶”字样作为警示。顾客认为,射灯标识易被前方行人遮挡,且雨天湿滑未设防滑措施,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店方则辩称,监控显示顾客出店时低头查看手机,系自身疏忽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阶处射灯标识亮度高、反差大,具备显著性;监控亦显示顾客手持手机、低头踩空,并非滑倒。据此认定店方已设置合理警示,顾客因未履行自身注意义务导致损害,驳回其全部诉请。
评析:本案核心在于“警示是否充分”。法院未因“颜色一致”而苛责管理者,亦未因“雨天”推定地面必然湿滑,而是以监控为据,强调“显著性”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隐含立场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只需达到“合理注意”标准,而非“绝对安全”标准。
案例二:某三甲医院地毯致摔案
2019年8月,一名六旬女性前往上海某三甲医院探病,在一楼大厅被翘起的地毯绊倒,致右三踝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监控显示,事发前两分钟,运送平板车经过导致地毯拱起,院方未及时修复。原告主张院方未尽管理责任;院方则称地毯拱起时间极短,无法预见,且原告行走时与人交谈未注意脚下。
法院认定,院方对设施未尽及时巡查、修复义务,存在管理瑕疵;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流密集区域未注意地面情况,亦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院方承担30%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评析:本案体现“过错相抵”原则的精细化适用。法院并未因“公共场所”而一味倾斜保护受害者,而是通过视频还原事故经过,以“时间极短”限制管理者责任,以“未注意脚下”强化个体注意义务。30%的赔偿比例,实质是司法对“风险共担”的量化表达。
案例三:大悦城影院摔伤案
2021年10月,一位65岁女性在上海某商圈影院观影后,乘自动扶梯下行至十楼,因扶梯出口处存在两级落差台阶,踩空摔倒致右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影院与商场管理方均辩称,台阶处设有黄黑警示条、警示牌及语音提示,已尽义务;且原告自身回头张望、未扶电梯,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虽设置警示标识,但扶梯与楼层落差设计本身存在不合理瑕疵,构成安全隐患。影院作为实际使用者、商场作为管理者,应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评析:本案关键在“设计瑕疵”与“警示不足”的区分。法院未因“有警示”而直接免责,而是进一步审查“隐患是否合理消除”。其传递的信号是:警示标识仅是“最低要求”,若场所设计本身存在“不必要风险”,管理者仍需担责。这是对“形式主义合规”的否定,体现了“实质安全”审查倾向。
案例四:行人闯红灯被撞案
2023年5月,一名73岁女性推自行车闯红灯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右转小客车撞倒,致重度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交警部门最初认定司机全责,但保险公司调取监控后指出行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经审理,推翻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责任为“同等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7万余元,司机个人另赔偿6千余元。
评析:本案突破了对“行人即弱者”的思维定式。法院以监控为据,还原行人闯红灯、司机未减速的“双向过错”,并据此调整赔偿比例。其背后逻辑是:事故责任划分应回归“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而非“身份保护”优先。这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弱者”身份不能成为免责金牌,规则中立才是交通安全基石。
综观四案,可提炼出以下共性特征:
1. 证据核心化:监控视频、鉴定意见成为责任划分的决定性依据,法院愈发依赖客观证据还原事实,弱化“单方陈述”效力。
2. 标准合理化: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从“是否发生损害”转向“是否消除不合理风险”,警示标识、设施维护、设计合理性均为审查重点。
3. 过错精细化:普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双方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量化责任比例,避免“全有或全无”的极端判决。
4. 个体责任强化:即便在公共场所,个体仍需对“显而易见”的风险承担注意义务,如行走看手机、闯红灯等行为,将显著减轻管理者或第三方责任。
四起案件折射出风险社会的治理困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并非“无限责任”,个体的自我保护亦不可“无限让渡”。司法通过精细化裁量,试图在“管理者便利”与“受害者保护”间寻求平衡,其终极目标并非“零事故”,而是“合理预防”与“公平分担”。
未来,随着城市空间进一步复杂化,场所管理者需摒弃“形式合规”思维,转向“实质安全”管理;公众亦需摒弃“我弱我有理”心态,重拾“自身第一责任人”意识。唯有如此,方能减少“意外”背后的必然,让每一次判决不仅解决纠纷,更指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