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上游犯罪完成后,协助上游犯罪行为人持续持有非法财物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通常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掩隐罪”)处理,但与相似罪名之间,存在交叉,需要注意辨别。
日常用语中,常说的洗钱,既包括掩隐罪中的行为方式,也包括洗钱罪中比较特殊的掩饰、隐瞒方式。
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行为方式、侵犯的法律利益等不同,存在掩隐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帮信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交叉。
二、掩隐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意识到款、物的来源有问题,明知是赃款、赃物,以此确定存在主观故意。
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可以参考下列情形: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入;
●拒不提供真实信息;
●通过非常规途径;
●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
●频繁交易。
即便存在上述情形,有正当理由的,依然可以排除“主观故意”的认定。
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个人背景、人员之间的关系、证人证言、供述等确定。
判断主观故意时,除了上述提及的“明知”,实践中还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不过,由于“应当知道”也包括实际可能确实不知的情形,所以对于行为人而言,在司法机关认定存在主观故意时,可以提出“确实不知情”的证据,例如,收取他人款项系归还的借款,有借条、转账记录等印证。
上述对于赃款、赃物的明知,是判断掩隐罪主观故意的关键,若不存在对赃款、赃物的明知无法构成该罪名,但仍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例如非法经营罪。
三、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所谓的“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指的是掩隐罪的认定,需要以上游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为前提。
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对于部分上游的行为人,因为年龄不足、死亡等原因,即便行为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也不能判处刑罚,或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因为种种原因尚未判决。
在上述情况下,掩隐罪的行为人,依然需要被判刑。
四、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掩隐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最低要求为: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上述第一点较为容易判断,第二点一般理解为没有具体的标准要求。
而第三、第四点,根据《掩隐罪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以及掩隐罪中行为人的相关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
例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电诈类型的诈骗罪的起刑点,对于掩隐罪的认定就非常重要。
而在针对其他上游犯罪的掩隐罪案件中,除了一些明文规定了定罪起刑点的,比如涉及野生动物、盗抢机动车案件,其余的掩隐罪案件,需要参照对应的上游犯罪的定罪标准确定。
五、与相似罪名的交叉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也即常说的跑分,主要是行为人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或提供引流行为。
尤其在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犯罪时,经常涉及与掩隐罪之间的争议。前者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而后者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一般可以通过行为的时间点(比如上游犯罪有无结束)、行为的方式(比如除了提供银行账户外是否有其他行为)进行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最终认定的不一致。
2、洗钱罪
洗钱罪属于掩隐罪的特别条款,同时触犯洗钱罪和掩隐罪条款的,优先适用洗钱罪定罪处罚,洗钱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高于掩隐罪的最高刑期。
一般可以通过上游犯罪的类型、是否将赃款、赃物转变为了表面合法的所得进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洗钱罪,需要明确认识到上游犯罪的类型,否则只能按照掩隐罪定罪处罚。
3、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与掩隐罪的方式,与洗钱罪类似,一般可以通过判断上游犯罪的类型进行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
综上,作为涉赃犯罪的一般罪名,掩隐罪可以包括任何形式的销赃行为,由于定罪起刑点并不能一一明确,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应该注意与上游犯罪进行比对,并注意与相似罪名之间的交叉、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