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性与刑罚

2024-12-1318 下载
/cn/DetailsPDF/1072/83ac496f9a18bf1a
83ac496f9a18bf1a







代购,通常指的是,帮助他人跨越国边境采购商品的行为,买家之所以通过代购采购商品,有出于对质量的考虑,但更多是出于价格的因素。


然而,代购虽有助人之目的,但不应忽视其违法之实质。


本文将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出发,分析“代购”行为涉刑的可能性。






01

“走私”的定义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走私”,主要针对那些将境外价格相对国内便宜的商品,以隐蔽的方式运抵境内进行售卖牟利的行为。


而关于走私在法律上的定义,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简单进行归纳,所谓走私,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违法”和“逃税”是两个要素。


法律上关于“走私”的定义,也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基础。

02

牟利、自用的目的

《刑法》中,对于特定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


部分属于《刑法》条文明示的目的,比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部分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但未明示的目的,比如盗窃罪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明文规定目的。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人,主要通过偷逃关税并转卖实现利润,牟利是其必然带有的目的,然而在相当多的案件中,行为人及其辩护人会提及“不具备牟利目的,系自用”而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在实践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对于本罪的认定,大多描述为“以牟利目的,走私”,也有部分法院会直接回应本罪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海关总署也曾经作出的说明,“牟利的目的”并非认定走私的必要条件,结合该说明,可以判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非一定需要特定目的,也即,超过海关个人限额的物品,即便自用或无偿赠与亲友,也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03

犯罪故意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认定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


《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目前,从境外携带商品入境,经过关口的过程中,一般会有显著的提示,要求如实申报物品,所以,若行为人仍然偷逃,足以认定违法性,据此认定犯罪故意。


此外,部分代购人利用职业便利(比如国际航班的空乘人员),频繁进出国边境代购商品,或者走无申报通道、低报价格等行为,都可能被作为认定犯罪故意的证据。

04

“套代购”行为

所谓“套代购”,即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个人而言,利用免税额度购买商品,是国家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经常出入境人员除外。


单单从一个购买人的角度出发,表面看是利用了个人的免税政策的合法行为,但其本质是受组织者指使下完成的、类似蚂蚁搬家的走私行为,该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还违背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初衷。

05

定罪标准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涉及以下标准:

1、数额标准,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

2、行为标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到达上述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另外,根据偷逃税额的情况,达到50万以上不满250万的,或者30万以上不满50万并具有特定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税额的情况,达到250万以上万的,或者150万以上不满250万并具有特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个人代购是容易忽视其违法犯罪性质的一种行为,而“套代购”的隐蔽性更高,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应该注意判断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免税额度、偷逃的税费数额等问题。






致力于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地址: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8层、28层

邮箱:admin@xinbenlaw.com

电话:+86 21 5466 3851

传真:+86 21 5466 3852